提起“3.15”,現在大多數人都知道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不管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都有這么一個習慣,就是喜歡“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懂得了這個規律,我們就可以此類推,明了很多相關道理。比如,國家出臺了關于執行“執業醫師職業道德標準”,就說明執業醫師的職業道德出了問題;上面出臺了關于制止中小學亂收費的規定,就意味著各地向學生“開征”各種收費出了毛病了。美國在1962年3月15日,時任總統約翰·肯尼迪親自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文中闡明消費者應“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四項權利。按照“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規律,我們可以臆想出美國當時消費者的權益沒有得到保障,按時下流行的詞說,當時的消費者是屬于“弱勢群體”。由于這一“癥狀”具有普遍性,后來,世界上又有好多的國家“舉雙手贊成”美國老兄這一說法,于是在山姆大叔的提議下,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旨在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范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逐步讓消費者的權益得到極大保障。我國的消費者要后覺一些,也于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國各地舉行聲勢浩大的3.15紀念活動,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
看到消費者權益,我不由得想起了中國傳統價值理論體系中的“五常”,即“仁、義、禮、智、信”。“五常”意義深遠,內涵廣博,其他的與消費者權益無關,其中“信”同消費者權益保護能夠沾邊。
“信”,用現代話來說,就是誠實守信、講究信用。是一種堅定可靠、可以相互信賴的品行。它不僅要求人們在自己的行為上要誠實和守信,同時也反映出人們對某一個事物、某一種理念認識上的堅定可靠,反映出人與人之間、人與物之間相互信賴的關系。缺乏堅定可靠和相互信賴這樣一種基礎,人們在自己的行為上也難以實現誠實和守信。我國古代先哲們對它的闡釋更為深刻,更富涵養。老子說:“言,善信”。 意思是說話要恪守信用。孔子說,“人無忠信,不可立于世”,還說“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他還把“言必信,行必果”、“敬事而信”作為規范弟子言行的基本要求,把誠信看作做人立世的基點。孟子則把誠信看作社會的基石和做人的準則,他所謂“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至誠而不動者,未之有也;不誠,未有能動者也”。《左傳·僖公二十五年》記載說:“信,國之寶也,民之所庇也”,意思是說統治者有“信”,是立國的根本,是老百姓得以生存的基礎。《貞觀政要》中唐代名相魏征說:“德禮誠信,國之大綱”,把“信”作為治國之大綱來加以強調。《尚書》寫道:“信用昭明于天下”。《詩經》里面有一句非常有名的成語叫“信誓旦旦”。古代先賢們不僅是這么說的,他們更是“身體力行”,他們也是這么做的,他們為推行他們的主張、言論而殫精竭慮。他們的經典言論被上升到國家的層面,影響就更為深遠,直到幾千年后的今天。
消費者權益實際上是商品經濟的玩意兒,社會上生產出來的商品多了就需要消費,所以就要買,有買家就有賣家,買家就是消費者。中國的消費者其實在幾千年以前就有了,簡單的日常用品,比如鍋碗瓢盆,自己不能生產,是需要購買的。不過那時的商品都是真實的,根本不存在欺詐、假冒偽劣的情況,基本上都是按質論價,真正是“貨真價實,童叟無欺”。買賣商品講的是“良心”,與人交往講的是“誠信”,不講誠信叫做“昧良心”,那個時候,人不講信用,是“混”不走的,昧了良心,那是要遭“天譴”的;那個時候雖然沒有“消協”,沒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消費者的權益是有保障的,不擔心被“坑蒙拐騙”,不擔心買到有毒、有害、霉爛、變質食品,靠的是什么,是人心,是良心,講的是誠實,是守信。
不要以為法律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人類的誠信沒有了,消費者的權益就永遠也得不到保障,不管制定多么嚴厲的法律也是枉然。我國中醫講究“辯證施治”,治病要治本。癥狀是表象,病因是根本,要抓住根本才能治好病。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護的病因是商品生產者昧了良心、信用喪失所致,把這一病因摘除了,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護這一病癥自然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