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出生命的華章
——記四川五月花律師事務所常務副主任曹華
2008年,在瀘州市司法局和瀘州市律師協會組織的首屆律師辯論賽上,可謂高手如云,酒城論劍、析法論理、智慧交鋒。作為辯手之一的曹華,胸擁成竹、舌戰群英,榮獲優秀辯手獎。
2009年,在瀘州市檢察官協會和瀘州市律師協會組織的首屆瀘州市公訴人與律師辯論賽上,控辯雙方,針鋒相對,唇槍舌戰,曹華以深厚的法學功底、敏捷的思維、雄辯的口才,再次榮獲優秀辯手獎。
辯論,是對一個職業律師綜合素質的考量。無論是在模擬辯論中,還是在火藥味更濃的庭辯上,曹華引經據典、旁征博引、才華橫溢,這絕非偶然。曹華在12年的執業生涯中,成功代理了四百余件涉及民商、刑事、行政等領域的案件,在辦案實踐中,在專業化成長的道路上,逐步形成了立足案情、精研細析、探究法理、高處著眼的思辯型執業風格。
“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
一、公正是法律的靈魂
在曹華的辦公室里,有一面錦旗引人注目:“無償為民打官司,伸張正義價更高”,這是委托人王光春、黃桂芳贈送的。對律師來說,金杯銀杯不如委托人的口碑;金獎銀獎,不如委托人的夸獎。
聊起代理的這件律師事務,曹華感慨萬千,他打開這個案例厚厚的卷宗,向筆者娓娓道來:
2002年9月8日晚9時許,瀘州市江陽區廣場汽車站攤主羅米線與韓米線因瑣事發生打斗,110及時趕到,將雙方主要出手打人者叫到北城派出所解決處理。
事態本該就此平息。不料,當晚,羅米線通過田某召集了鄭某、潘某、沈某、徐某、楊某等人,自帶獵刀等兇器,乘的士車趕到廣場。當時,韓米線的顧客王某、肖某正在米線攤上喝啤酒。來者不問青紅皂白,見人就打,王某見事不妙,操起兩個啤酒瓶準備自衛,被潘某抓住,王某前胸被捅了一刀,王某在逃跑途中,又被徐某拉到墻角用刀連戳數刀,王某鮮血直流,搖搖晃晃,楊某從米線攤上拿起一把鐵漏瓢,猛擊王某的頭部,鐵漏瓢都打變形了。110巡警趕到現場時,兇手們已逃之夭夭,王某倒在血泊中,一動不動了。
這起原本并不復雜的兇殺案,但因案發后這伙犯罪嫌疑人統一口徑,訂立攻守同盟,作虛假供述,由徐某一人攬罪,給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破造成障礙,給法院的判決帶來障礙。
在2003年,瀘州市法院判決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經濟損失58286.22元。
受害人王某的父母不服本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受害人王某的父母堅持認為:這是一起共同犯罪,不能讓其他犯罪人逍遙法外,而且民事訴訟中的經濟賠償太低。于是,到瀘州市委上訪,到成都上訪,到北京上訪,向省公安廳廳長曾省權寫信反映情況,甚至給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寫信反映情況,這給瀘州市政府的壓力很大,引起市委市府的高度重視。
2007年12月,瀘州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陳雁欽點四川省法律援助的先進單位五月花律師事務所為受害人王光春、黃桂芳提供法律援助。
五月花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劉先賦接到陳雁書記的指示后高度重視,隨即作出決定:因委托人經濟困難,五月花律師事務所免去委托人的律師費,為委托人提供無償法律援助,指派常務副主任曹華牽頭承辦。
2008年1月28日,委托人王光春、黃桂芳正式委托曹華為本案在審查起訴期間的法律幫助人。
曹華作為本案的辯護律師,不敢懈怠,深知本案在維護瀘州的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瀘州上具有的特殊意義。曹華多次向委托人王光春、黃桂芳了解案情,撥開偽裝的迷霧,觸摸事實的真相,搜集整理的案卷厚厚一本。并對他們提供心理疏導,幫助他們走出生活的陰影。
曹華多次與瀘州市檢察院朱亞梅檢察官聯系,了解案情,交換意見。
曹華提出的本案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爭取調解處理,使賠償落到實處的代理思路,得到檢察官的贊同。
曹華還多次到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徐庭長處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并隨時向委托人王光春、黃桂芳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司法調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糾紛解決機制。
曹華擅長運用司法調解這一糾紛解決機制。他向王光春、黃桂芳提出“實事求是,面對現實,公平合理,適當提高賠償金額”的調解建議。
2008年8月,高院裁定撤銷原判決,將徐某案發回瀘州重審。
重審的結果是,除徐某外,其他犯罪人也受到刑罰處罰。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附帶民事賠償方面,由原來的5萬多元增加到13萬元。最大程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權益。
委托人王光春、黃桂芳由原來對司法機關的憤怒不滿到給司法機關贈送感謝的錦旗。在市政法委的關心下,本案能夠得到較為圓滿解決,是法官、檢察官、律師和當事人等通力配合,共同努力的結果。
曹華律師說:通過對這個案例的代理,讓我感到:此案的重新判決,體現了司法的公正。從2003年的誤判到2008年的改判,見證了中國法律與正義、民意、政治的艱難平衡,也見證中國法治走向成熟的坎坷之路。再有,委托人文化雖然不高,但他們的權利意識在增強,他們最終獲得公正判斷的關鍵是:據理力爭,堅忍不拔。
曹華作為一個律師,除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還通過行使自己的職責來證明法律的公正,因為,公正是法律的靈魂。
二、耕耘在法學的田野
作為律師,曹華不僅在實戰中屢建戰功,而且在法學理論上積極探究,有所斬獲。
今年剛好是共和國成立六十周年,新中國的法學可以說是“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正如中國法學會教授郭道暉所言:“前30年是以階級斗爭為綱,無法無天,天天折騰的歷史,后30年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行改革開放,進入法治初級階段的歷史。”
法學的春天來了,呼喚法學工作者們勤于耕耘,一分耕耘一分收獲。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曹華寫了一篇論文《員工與財富》,他在論文中寫道:“……正是由于該法中體現的以人為本,對勞動者權益作出了合理的傾向性保護制度設計,卻導致了某些企業在高喊‘狼來啦!’的驚惶中作出一些不理智甚至規避法律的行為”。曹華認為:“作為現代的企業和企業家,從企業的長遠發展前景看,從和諧勞動關系,累積人力資源考慮,也不妨將眼光放長遠一些,將自己的員工團結得更緊一些,將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責任感、榮譽感凝聚得更強一些。這樣的企業,其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必將進入一個良性互動態勢。”
曹華在《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一文中,大膽指出《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關于傷殘等級的規定在立法上存在違法性,該違法性揭示了違法立法給司法審理工作造成的混亂以及折射出《立法法》的缺位等問題。
曹華認為:《立法法》的“缺位”,其危害不可估量,消除危害的唯一法寶就是真正樹立起“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立法理念和思想。
曹華在法學理論上的學習與探究,不是紙上談兵,而是用科學的法學理論指導自己的司法實踐,在司法實踐進行積極的探索與創新。
1999年9月,曹華擔任被告人曹某一審判決故意傷害罪成立案的二審辯護人。他捕捉到一審疑點,確立了“疑罪從無”的辯護思路,他的“疑罪從無”的辯護,被二審法院采納,最終改判被告人無罪。
本案是自1997年新的刑事訴訟法確定起“疑罪從無”審判原則后,瀘州市首例將疑罪原則具體運用到司法審判實踐中的第一案,它是瀘州地區刑事審判工作中將新確立的“疑罪從無”原則從抽象的法律條文應用到具體案件的成功范例,可稱之為標志性的“破冰案例”。
2006年4月,曹華代理某社團組織被訴索賠3000萬元的轉讓合同糾紛案,在法庭調查中,曹華運用新穎的構圖分析法,闡釋案件事實,晰清合同主體,明確法律關系,有力地證明該社團組織并非涉案四主體之一,不是該案的適格被告,不應該承擔賠付責任。
曹華在法庭調查中,表現出沉著穩健、思路清晰、舉重若輕的庭審風格,贏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的贊許。他的代理意見,被省高院采納。
行走在法學的田野,曹華看到的不光是春天帶來的絢麗與明媚,還有歷史遺留下的空白與蒼白,作為一個年富力強的法律工作者,他有一種強烈的社會責任感,耕耘法學田野,不僅需要智慧,還需要更多的努力與付出。
三、詩歌是芳香的語言
“我們的生活,已經無比遼闊地向外拓展,但我們缺少一種內心的復歸”(于丹語)。曹華渴望內心的復歸,他通過文學來實現內心的復歸。
曹華不僅擅長理性思辯,而且喜歡形象思維,喜歡寫詩歌,對他來說:“詩是流轉在人心中芳香的語言”。他的內心有一個豐富的情感世界,他的情感世界里常常蕩漾著愛的波濤。
天地有法行,昭昭日月明。
上者定乾坤,下可安黎民。
法本良善意,公正兼無情。
治國當依此,萬世開盛平。
在這首《法頌》的詩歌里,我們不難讀出曹華對法律的贊頌;對法律的贊頌,就是希望中國盡快成為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還不難讀出他從法的角度對黎民、對民情、對民生的關注。
在《述懷》詩中,曹華寫道:
我有滄海愿,意氣凌云漢。
男兒大丈夫,本是蒼龍變。
朝煉東海邊,暮修昆侖巔。
苦礪丹心去,破天一嘯間。
從《述懷》詩的字里行間,我們讀出曹華的寬闊胸懷,讀出曹華的凌云壯志,也讀出這首詩的大氣與勇氣。
曹華的《潤兒七歲生日詩》,是一首現代詩,在形式上有所創新,該詩的形體上像一座頂天立地的金字塔,也像一棵“新松恨不高千尺”的新松,從詩句里,可讀出“兒子”的活潑、健康與聰慧,還可以讀出深深的父愛之情。
情到深處最感人。
曹華熱愛家鄉,熱愛家鄉的山山水水,他用詩的語言描寫過方山,描寫過玉蟬山,描寫過櫻桃山,在他的筆下:“清風明月本無價,近水遠山皆有情”。
在物質當先的今天,我們的精神世界在日漸萎縮,詩已成為沙漠里的玫瑰。曹華作為一個職業律師,征戰在法律的疆場,雖然身心疲憊,但在他的心靈深處,堅持珍藏玫瑰的芳香。
律師自稱是“戴著鐐銬跳舞的人”,這個鐐銬就是心靈的鐐銬,他們每一次與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打交道時,他們的心靈都會受到重重的撞擊。
其實,每一個人都是人生舞臺上的舞者,舞出人的喜怒哀樂,舞出人的真善美,舞出人的假惡丑,曹華作為其中的一個舞者,因為心中還有夢,所以,他希望自己在人生的舞臺上舞出更多的精彩,舞出生命的韻律和生命的華章。